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1.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该指定的金融资产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2.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第3类。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3.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的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第3类,不得指定为第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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